剛看到劉靜怡教授的FB 提到說審判長邱忠義本身就是檢察官出身的合議庭 卻搞出縱放鍾文智大醜聞 還發明了連她都不知道的「略式」裁定 最後把責任全推給書記官 導致書記官工會發聲明抗議 也提到法官論壇裡也有法官看不下去 怒批邱忠義根本讓臺灣司法蒙羞: 「合議庭的裁定有對外生效嗎???」 對邱忠義上述回應,有幾點不吐不快: 一、裁定必須口頭諭知或是送達裁定書,才發生効力,本件的爭議在於兩者都沒有吧。實 務上處理羈押及替代處分,雖然常常在報到單上批示,但都會向當事人口頭諭知(宣示) ,請問這件合議庭有當庭向當事人口頭諭知嗎?既然沒有,這種「審理單批示」處理方式 相差十萬八千里,哪來非罕見且行之有年了?況且如果認為合議庭已以在審理單上批示之 方式作成略式裁定,又何必在事隔近半年後,補作裁定書(姑不論這種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51條規定記載受裁判人姓名等資訊的書面,能否算是裁定書)?合議庭的裁定究竟何時生 效?略式裁定既非正式的裁定書,試問書記官要如何制作正本?我國書記官除了本件以外 ,何時有作過這樣的正本? 實則,合議庭遭外界質疑的,根本不在於裁定的格式,而是如此受到社會矚目的案件與被 告,其所謂的「裁定」根本未送達於檢察官,亦未對外公告或宣示!再次強調,合議庭的 問題在於「未送達、未公告、未宣示」、「未送達、未公告、未宣示」、「未送達、未公 告、未宣示」,所以根本沒有對外發生效力!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遍! 二、本件合議庭係以加保2,000萬元輔以原保證金8,000萬元等措施,而無庸延長電子監控 的期間,即變更原有之替代處分(刑事訴訟法116條之2第2項),若檢方認為該處分不當 (例如:不能只加保,仍應延長電子監控期間),依法自得提起抗告,此與電子監控期間 屆滿後失效,是兩件事情。 三、請不要強詞奪理,從報導中,我們只看到你意圖嫁禍給檢察官、最高法院或最無辜可 憐的書記官。你刻意利用媒體對外放話,混淆視聽,無助於提升司法形象,反而讓全體司 法人員因你的作為而再次蒙羞。你即使騙得了外行人,也騙不了深諳刑事訴訟程序的自律 委員們。 ------ 最後劉靜怡教授還提到邱忠義曾經拿過司法院研究報告刑事類第一名 主題:妨害司法公正罪 這個司法大醜聞連其他法官都看不下去了 而且撰寫過妨害司法公正罪的邱忠義自己搞了這齣妨害司法公正大醜聞 有沒有這麼諷刺的八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142.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3333208.A.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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